一、定義與法律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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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義
根據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(2021版)和《重大危險源辨識導則》(GB 18218-2018),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是指涉及危險化學品品種、數量達到或超過國家規定的危險源等級標準,存在較大事故風險的單位或場所。 -
法律依據
- 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
- 《重大危險源辨識導則》(GB 18218-2018)
- 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技術規范》(GB/T 3606)
- 《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定》
二、重大危險源的判定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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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數量
- 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及其危險特性(如易燃、爆炸、毒害、腐蝕等)。
- 儲存或使用量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重大危險源閾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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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險特性和事故后果分析
- 可能引發火災、爆炸、有毒氣體泄漏等重大事故。
- 事故具有較大危害范圍及較高的人員傷亡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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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所和設施條件
- 相關場所的安全設施、應急能力和管理水平。
- 周邊人員密集程度及環境敏感性。
三、重大危險源的分類
按照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及其應用環節,可分為以下主要類型:
| 類型 | 說明 |
|---|---|
| 儲存型危險源 | 大量儲存易燃液體、氣體、爆炸品、有毒品等的罐區、倉庫 |
| 生產型危險源 |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、反應釜、高溫高壓設備等 |
| 使用型危險源 | 危險化學品在工業過程中的使用場所,如噴涂、印染、制藥等 |
| 運輸型危險源 |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、軌道、碼頭、加油站等 |
| 廢棄物處置危險源 | 危險廢棄物儲存和處置場所 |
四、重大危險源的識別標準舉例
以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導則》(GB 18218-2018)為例,部分危險化學品儲存量達到下列數量即為重大危險源(示例,具體以標準和地方規定為準):
| 危險化學品類別 | 重大危險源判定儲量閾值 |
|---|---|
| 易燃液體(如汽油、乙醇) | ≥10噸 |
| 易燃氣體(液化石油氣等) | ≥5噸 |
| 爆炸品 | 根據品種不同,通常從幾十公斤至幾百公斤不等 |
| 毒害品(如氰化物等) | ≥1噸 |
| 腐蝕品(如濃硫酸、濃堿) | ≥5噸 |
五、重大危險源管理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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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重大危險源名錄
- 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國家標準和地方規定開展重大危險源辨識,建立名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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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安全管理制度
- 包括危險化學品管理、設備維護、操作規程、應急預案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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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風險管控措施
- 技術措施(防火、防爆、防泄漏)和管理措施(人員培訓、安全檢查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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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行應急演練和培訓
- 定期開展事故應急演練,提高應急處置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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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受監督檢查
- 定期接受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檢查和評估。


